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小平与毛征荣、王建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小平,毛征荣,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财保17号申请人:毛小平,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毛征荣,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申请人:王建平,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住文成县。申请人毛小平与被申请人毛征荣、王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征荣、王建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刘行镇陆翔路111弄3号608室商品房一间,并以案外人朱银河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文成联社珊溪信用社的5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小平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毛小平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毛小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征荣、王建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11弄3号608室商品房一间,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查封标的额为250000元,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二、冻结案外人朱银河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文成联社珊溪信用社的50000元存款(账号:10×××85,本次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算)。申请人毛小平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