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强、游艳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强,游艳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542号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1号闽都大庄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789042-X。法定代表人潘文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汉超、陈柳清,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明强,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游艳雯,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强、游艳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亚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审判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