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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兰勇与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其他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勇,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174号原告兰勇,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5934-6。法定代表人钟少奇,处长。原告兰勇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勇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