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井超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超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井超,男,1994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捕前住七台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井超犯购买假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井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井超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叫匆匆那年,真实姓名叫王某某的江苏省沐阳县人,通过快递的方式从王某某处多次购买面额为20元的假币2700张,购买后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双城市、吉林省图们市、延吉市等地使用。2016年4月27日下午,李井超伙同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到扶余市使用假币时被抓获,并在其所住宾馆搜出并收缴假币78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扶余市支行认定为系伪造的人民币。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井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照片、快递清单及建行交易明细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井超购买假币且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井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李井超通过微信联系到微信名叫匆匆那年,真实姓名叫王某某的江苏省沐阳县人,其通过快递的方式从王某某处多次购买面额为20元的假币共计2700张。购买后被告人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双城市、吉林省图们市、延吉市等地使用。2016年4月27日下午,李井超伙同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以上三人已另案处理)到扶余市使用假币时被抓获,并在其所住美罗湾宾馆搜出并收缴假币782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扶余市支行认定为系伪造的人民币。另查明,姜某某、肖某某与刘某某三人因与被告人李井超用假币套取真钱于2016年4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井超的供述:2015年时,我在家里那边客运站发现有销售假币的广告,下面有联系方式,我就给那个手机号打电话,接通后,对方直接问我是不是需要假币,我说是,之后他说有20元的和10元的,让我把电话挂断,加他微信号。他把微信号通过短信形式发给我了,他微信名叫“匆匆那年,他说他是江苏的,加他微信之后,他问我是否要买假币,我说想买,但我没法相信你,也没法汇款,他说要是不信任的话以后再说吧。到了2016年4月中旬,也就是半个月前,我在微信上联系他,跟他说想要假币,他说有10元和20元面值的,问我要多大面值的,我说要20元的,想先少买点,他说按照1:10的比例,最少也得买1800元的,也就是1.8万元的假币,我同意了。过了一天,我要给他汇款,他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一个支付宝转账链接,我扫描二维码后,显示我需要支付1800元人民币,我点击确认支付,就把1800元转给他了。转完账后我把我的收货地址给他了,我给他的地址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鑫源小区,留的电话是187XX****XX,用的是天天快递。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到天天快递取的件。收到假币后,开箱验了一下货,确实是900张,面值都是20元的。这笔假钱我在家放了一周多时间,平时我出门就带一、两张,在外面买点东西就花了。2016年4月20多号,我女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来扶余玩几天,我寻思不能自己带这么多假币出门,我就叫上了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我和他们是朋友关系,我跟他们说,这1.8万元假币是我在网上买的,如果你们能花出去,每张给我提11元钱,剩下的归你们自己,他们三人也同意了。我和他们三人带着我花剩下的大概740多张面值20元的假币来到扶余市美罗湾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之后我给他们每人分了30张,让他们出去消费。我和肖俊男、姜某某在一起,坐一路公交车,到终点后,附近有三四家小卖店,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没注意,我在外面等他们俩,他俩进小卖店消费,买点打火机、口香糖之类的后被食杂店店主发现是假钱,他俩拿着钱就出来了,在一路终点等车时来警察把我们三人都带走了。刘某某说自己消费不容易被发现,花的快,就没跟我们一起走。在一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有两家小卖店,我们进去用假币买东西,店主都没看出来,找给我们真钱了,再到其他小卖店买东西时才被发现的。我在家花出去160多张,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来到扶余我给他们三个人每人发了30张,这就是90张,一共花出去大概250多张。他们三个今早刚开始花,还没到晚上结账就被抓了,我也不知道他们花出去多少。卖我假币那人我不知道名字和年龄,我也没他手机号,我们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我在他手里就买过一次假币,买了900张,都是20面值的。扣除每张假币2元的本钱,剩下18元一人一半,也就是我得到11元。他们三人都是七台河的。我们从七台河到双城,再从双城到的扶余,2016年4月26日下午到的扶余。公安人员在宾馆搜到的假币是我携带的。以前我在家花这些假币时,都是购买的等价物品,没找回多少钱,昨天来扶余到现在我们还没算一共获利多少就被抓了。我微信绑定建行的卡了,银行卡在家里,在七台河新兴区建行办理的,卡号我记不住了。第二份供述:我在火车上告诉刘某某大概带了1万多元的假币。假币始终是我保管了,用我装衣服的布兜装着,我们四个出门时,我就把剩余的假币放在衣柜的台上了,他们也知道我放在那,也是用装衣服的布兜装着。我来扶余看我女友,借着这个机会想办法把我购买的假币花掉。在七台河我都跟他们三人商量了,他们也同意帮我花,每张假币我提1.1元,剩下的9元归他们自己。他们三人都不知道我携带假币的具体数量,就知道大概。第三份供述:我一共花了1800元钱买了900张假币,我携带了804张面值20元的假币和肖某某、姜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到的扶余,到扶余美罗湾宾馆开了房间,第二天早晨每个人分了30张假币,让他们出去花,至于他们是否都拿着了我不知道。其余96张假币我在家那边花了。刘某某没跟我们一起走,他花出去多少我不知道,没等回来对账就都被你们抓住了。我们三个就花出去一、两张。公安机关收缴了756张假币。第四份供述:我假币确实是在微信上买的,共买了四次,我怕我说次数太多,罪行重,所以当时没说实话。我是从2015年12月份就开始购买假币了,就是通过微信加的名字叫“匆匆那年”的人,每次我先问他在不在,他回复我以后,我问他有没有东西了,如果他说有就问我拿多少,根据拿多少张来确定每张价格,最高每张5元,最低每张2.4元。我每次购买假币都是分两次给对方汇钱,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9日是一笔交易,我前期给他汇款1370元,到货后我又付给他500元。当时跟对方讲的是5元一张,面值为20元的,我共付给他1870元,其中有20元手续费,微信自动扣除。这样对方给我邮来4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正常应该给我邮370张,由于是第一次合作,他多给我30张,算优惠了。第二次是从2016年1月2日—2016年1月16日,我分五次给他支付的钱,共给他支付1950元,其中2016年1月5日我给他汇过一次200元,是因为第一批货质量太差,我照相后给对方看了,他说再给他200元钱,他重新给我发,这样第二次我收到的就是300张加上他给补货的400张,共计700张,第三次我要货是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9日,我付给对方2400元,我收到1000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第四次是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21日,我付给对方2400元,我收到1000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我一共购买过2700张假币,四次汇款都是给微信名叫“匆匆那年”的人。我购买这些假币被扶余市公安局收缴800多张,剩下的都让我花掉了。从一开始的跟一个叫大壮的人花的,大名我不知道叫啥。第二次跟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在尚志市、双城市、图们市、延吉市、扶余市、七台河市花过,大部分都是在七台河花的,在扶余花二、三张就被抓获了。其他地方花多少记不清了,这些地方都是跟刘某某、肖某某、姜某某他们一起花的。我从2015年12月份第一次购买假币时起开始花假币的。一共2700张,你们查获800张,还剩1900张左右,每张他们花出去后,我提成9元钱,这一共就是获利17000元钱左右,这些钱都是我随挣随花了,平时的花销,还有一些用于买假币了。他们都是花掉假币后,给我提现金。我微信绑定建行卡,卡里有钱,然后用微信支付给对方的。现在卡里能有3000多块钱,有我卖手机挣的钱,能有2000多,其余是假币提成挣的。我17岁因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处理过,一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了,具体怎么判的,判没判刑我不懂,反正我没在监狱呆着。第五份供述:内容与第四份供述相同。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4日左右,我和李井超、姜某某、肖某某四个人在一起,我们都是在网吧认识的,认识有一个多月。李井超跟我们说,过几天到扶余玩几天,总在七台河呆着也没意思,我说出去溜达几天也行,我就回家拿了100块钱,之后我们四个聚到一起,李井超说咱们这几天出去玩得有费用,我们说那费用怎么办,李井超说在网上邮了一批假钞,我问能花出去吗?他说应该没事,能不能花出去就看自己,我问他多少钱面值的,他说20元的,他还跟我们三人说花出去一张给我们9元钱,剩下的11元归他,我们就同意了。4月25日,我们到扶余已经下午5点多了,我们找到一个叫美罗湾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订完房间后,我们四个出去溜达了一圈,熟悉一下周围环境,看哪个地方超市、食杂店之类的商店多,然后就回宾馆了。第二天早晨,即今早九点多,李井超跟我们说分钱出去花,每张给我们提9元,我害怕出事要了20张,李井超问我是否跟他们一起走,我说不跟,因为一起目标太大,我怕暴露,临走时李井超告诉我咋地也得把房钱和这两天的吃喝挣出来。我不知道具体地点,走了好几个食杂店,买了牛奶、泡泡糖、打火机之类的东西,我记得去过扶余一中附近,其他地方我记不清了,也不知道商店的名字。我花了19张假币,换回一百多块钱,其中一张质量有问题,我给撕了。每张假币给李井超11元,还有李井超前期垫付的吃喝住的费用,我们四个人平分,剩下的钱归我自己。我们是朋友关系,都是七台河的。我不知道李井超买假币的具体数量,我只知道是20元面值的,是李井超说的。来扶余时假币一直在李井超手里了,当时放在装衣服的布兜里,用两个塑料袋单独装着假币了。我在火车上问他一共多少,他说1万多,够花的。一直到昨天下午到宾馆后,李井超才把携带假币的布兜放在床上,然后从布兜里取出假钱,对我们说:“你们把钱花出去,自己挣吃饭和住宿钱,钱花出去一人一半,他留11元,我们自己留9元,我们都同意了,计划第二天起来就开始花,然后他把钱就收起来了。我们四人在一个房间住了。我知道剩下的钱放在宾馆里了,具体放哪我没注意。来扶余的路程中没使用假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17岁。2016年4月20日左右,我和李井超、姜某某、刘某某四个人在一起,李井超跟我们说他有20元面值的假币,没说有多少。说过几天到扶余玩几天,边玩边花这些假钱,我以为他有几百块的假钱呢,我就同意跟他出来了。4月26日,我们从七台河坐火车到双城,从双城到的扶余,到扶余已经下午5点多了,我们找到一个叫美罗湾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订完房间后,我们四个出去一起吃的饭。吃午饭后刘某某回宾馆睡觉了,我们三个去网吧包夜了,到今早2点多回到宾馆。今早十点多,我们都起来了,李井超说分钱出去花,每人先给拿30张,说咋地也得把房钱和这两天的吃饭钱对付出来,还说每花出去一张,给我们提9元钱,他要11元。然后给我们三人每人发了面值为20元的30张假币,我说我干不了这么多的,怕被发现,我就没拿我这30张,李井超说让我跟姜某某一起干30张的,我们就出门了。刘某某跟我们不合群,他自己走的。其余我们三人一起走的。走了挺长时间,上了一路公交车,坐到了扶余北站,又坐回到了另一个终点站,在那下的车,下车后旁边有个屯子,我们就进了屯子里,走了三、四个小卖店,每个都是我和姜某某分别进屋,有的他进,有的我进,进屋就买打火机、矿泉水之类的东西,有三个小卖店都找给我们真钱了,我们正要离开这个屯子时被警察抓到了。我花了三张,获利50元,姜某某花了几张我不知道。李井超没花我们带出去的钱。我们都是朋友关系,都是七台河的。来扶余之前,李井超没跟我说过假币分出的事,到宾馆时我才知道的。携带的假币一直在李井超手里了,当时放在装衣服的布兜里,用两个塑料袋单独装着假币了。一直到昨天下午我们四个到宾馆后,李井超才把携带假币的布兜放在床上。我们出去花钱的时候把剩下的钱放在宾馆了,还是用原来装钱的布兜装的,搁在宾馆的衣柜里了。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0日左右,我和李井超、肖某某、刘某某在一起,李井超跟我说他手里有假币,在网上买的,面值20元,但没说有多少,让我拿几张买烟试试,我拿一张假币买一盒烟,店主没发现是假币,找给我钱了。回来我跟李井超说花出去了,他说过几天到扶余玩几天,边玩边花这些钱,每花出去一张给9元钱,他要11元。4月26日我们到扶余已经下午五点多了,在一个叫美罗湾的宾馆入住的。第二天早晨十点多,李井超跟我们说分钱出去花,每人先给我们拿30张,花出去一张就给他11块钱,我问他被抓到怎么办,他说被抓到就说自己在网上买的,我说我干不了这么多的,怕被发现,他说让我跟肖某某一起干30张的,之后给我查了30张假币,我一查是29张,李井超说就这样吧,让我和肖某某干这29张,刘某某自己走的,我们三个一起走的。上了一路公交车,在终点站下车了,旁边正好有个屯子,我们就进屯子里,我走了两个小卖店,肖某某走了两个小卖店,我进小卖店就是买矿泉水之类的东西,进第一个小卖店我没掏钱,直接出来了,进第二个小卖店我要买矿泉水,我掏出20元假币,店主说我这钱不行,让我换一张,我说不好意思哥,我就出来了。我们正要离开屯子时被警察抓到了。我一张没花出去,肖某某花几张我不知道。李井超没花我们带出去的钱。我们四个是朋友关系,都是七台河的。我们来扶余的途中假币始终由李井超保管,他放在装衣服的兜里。途中没花过假币。到宾馆以后,李井超拿出过一次假币让我们看,大概300多张,还有一部分没拿出来。面值都是20元的。假币一直由李井超保管。4月27日早晨出去后,他把假币放在宾馆房间的衣柜里了。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有人上我家超市花假币。进我家超市是一个人,外面有两个人,岁数不大十七八岁。今天下午一点钟左右,我在超市里卖货,有一个年轻的个不高进屋要买水,那是一元钱的矿泉水,给了我一张面值20元的纸币,我发现是假的我没收,他说咋地钱有毛病啊,我说这钱我不能要,他就在屋里站了一会,拿出手机,我也不知道他是否打电话,把水放到那就走了。我感觉有点不对就也跟着出去了,看见在乐购超市那边还有两个人在那站着,他们三个人会和到一起往西去了,我家邻居的超市也收到一张20元的假币,也出来追他们了,我家超市叫舒浩平价超市。6、证人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7日中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一个年龄十六七岁的小孩来我商店买一个1元的打火机,他给我一张20元钱,他说这个钱被他剪坏了,我说没事,我粘一下就行,也没仔细看,就找给他19元钱,他就走了,身高1米60左右,特别瘦,我以为是一中学生呢,穿个印花的上衣。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个体工商户,有人来我商店花假币,但我发现是假币,我没收。2016年4月27日中午,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一个年龄十六七岁的小孩来我商店说借指甲刀,我借给他用了。之后他说买一瓶雀巢咖啡,拿出一张面值20元的钱,我发现是假币,但我没直说,我让他给我换一张,他说没有了,先不买了,之后他把饮料放回原处就走了。身高1米60左右,特别瘦,穿个深色的上衣。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出售、购买假币了,我是通过QQ群从网上购买来的。2016年1月底的时候,当时我在网上百度贴吧里看见有人贩卖假币,我就加入了这个人的QQ群,QQ号我不记得了,昵称叫“精仿人民币”。认识之后,我对他说要买50张10元的假币,他说算我4元钱一张,我也就同意了。然后我就从自动取款机无卡汇款的形式转了200元钱给这人的账户。他就将我直接拉黑了,货也没发我。2016年2月底,我在QQ群里认识了“世界”,“世界”说他也销售假币,我就从他手里购买了100版(一版2张)的蓝(10元面额的假币),“世界”算我3.2元钱一版,一共是购买了2000元钱10元面额的假币,这些假币有的被我花了一部分,还有106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后来我又从世界”手里面购买了1250版(一版4张)的黄(20元面额的假币),这些假币有的被我花了一部分,还有620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了。2016年4月下旬的时候,“浪子”让我帮联系“世界”看看“世界”那边是否有20元面额的假币,我就联系世界,他说有,“浪子”说要买500版,我就让“世界”先将假币发给我,“世界”收我6元一版,我再以7元钱的价格销售给“浪子”,并将假币发给了“浪子”。我正常购买假币的QQ号有2个,一个是562571591,昵称叫“发财”,还有一个是1142624790,昵称也叫“发财”。我是在“浪子”的假币群里认识他的,他假币群叫“浪子身上潮服”,他在QQ上告诉我叫王浪,我知道他的一个QQ号是×××,QQ昵称以前叫“浪子”,现在叫“牵手”。我一共就卖了500版(一版4张)20元面额的假币给“浪子”,我收浪子7元钱一版,他是通过QQ钱包或支付宝的形式将钱给我的,一共转了3500元钱给我的银行卡中。我的银行账户是×××.户名是杨井然,我母亲的名,卡我一直使用。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因为涉嫌贩卖假币罪被逮捕的。我把假币贩卖到全国什么地方都有,也贩卖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卖给一个微信名叫爱过婊子信过狗的一个人。我的微信名叫匆匆那年。我与爱过婊子信过狗的人用QQ联系的,用微信转账的。我发过一次二张样品给他,假币发了二、三次,具体数量记不清了,都是20元面值的,发给别人的还有10元、100元的。爱过婊子信过狗的人给我转多少钱购买假币我记不清了,以微信为准。我通过天天快递发货,我以张宇飞的名字,发给对方名字叫阿龙,我不知道具体姓名,阿龙的名字是爱过婊子信过狗的人给我提供的,告诉我给他邮寄假币时邮单上就填写阿龙这个名字,他就能收到。我不知道子轩是谁,叫子轩的快递不是我发的,我在快递上留的手机号不是真的。(出示快递单)是我发货用的。我的假币是天津的“发财”卖给我的,我用1元或1.5元买来的。我一共获利万八块钱。(出示爱过婊子信过狗与匆匆那年的微信转账支付明细)是我俩的交易付款的明细,我开始的时候是5元一张,后来是2.4元一张。10、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实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李井超携带的782张面值20元的假币予以扣押。11、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从被告人李井超居住的美罗湾宾馆搜查出面值20元的假币754张。12、扶余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姜某某、肖某某与刘某某三人因与被告人李井超用假币套取真钱于2016年4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5年11月4日李井超与董建平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14、中国人民银行扶余支行假币收人凭证及办案说明各一份,证实:扶余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12日将从被告人李井超手中收缴的面值为20元的假币782张予以上缴到中国人民银行扶余支行假币中心。15、微信交易详情账单12枚及李井超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李井超为购买假币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12次转账付款9770元给“匆匆那年”即王某某。16、天天快递详情单三份,证实:王某某以张宇飞的名字给阿龙即李井超邮寄假币。17、被告人李井超的讯问光碟及检查光碟一份。1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7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新城局乡公交车站点将被告人李井超抓获。19、户籍证明及望奎县公安局卫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劣迹行为。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井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某、姜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及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证实的内容等均相吻合,被告人李井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认定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超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多次购买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井超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吕秀贤审判员 卢 欣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