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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931号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43号1幢20-3户。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孙元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