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恒上与周永军、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上,周永军,靳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056号原告杨恒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刚(特别授权)。被告周永军,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靳瑞兰(被告周永军之妻),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上诉被告周永军、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恒上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杨恒上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