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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恒上与周永军、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上,周永军,靳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056号原告杨恒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刚(特别授权)。被告周永军,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靳瑞兰(被告周永军之妻),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上诉被告周永军、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恒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恒上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杨恒上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