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805号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曙光路29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高移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田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操。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怡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