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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允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58号罪犯许允健,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允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佛中法少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许允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允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0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允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允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