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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鲁跃、冉碧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鲁跃,冉碧霞,冉明川,车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742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该公司职员。被告:鲁跃,男,1973年10月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告:冉碧霞,女,1976年4月22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告:冉明川,男,1990年4月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告:车敏,女,1989年5月20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跃、冉碧霞、冉明川、车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跃、冉碧霞、冉明川、车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