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蒯建凯与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建凯,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03号申请人执行人蒯建凯。被执行人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8358889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陈赞,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91320506608291424D,住所地江苏省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奇岷。关于申请执行人蒯建凯与被执行人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70.4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