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学元与管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元,管庆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516号原告:孙学元,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管庆生,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孙学元与被告管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