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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学元与管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元,管庆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516号原告:孙学元,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管庆生,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孙学元与被告管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德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