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科与被告王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科,王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275号原告:张智科。被告:王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智科与被告王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