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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科与被告王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科,王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275号原告:张智科。被告:王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智科与被告王旭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