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淑江与韩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江,韩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328号原告:董淑江,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委托代理人刘晋尉,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丰忠,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江与被告韩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淑江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江撤回对被告韩丰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