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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刘猛步行经过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中山路“金叶阳光”烟酒专卖店时,见店内无人看管,遂进店将放置在南侧柜台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刘猛至石首市老汽车站后,将所盗手机抵押给从事二手手机生意的李某,获赃款2300。经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3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9日10时,石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石首市防疫站附近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刘猛,将其带回讯问,被告人刘猛如实交代了其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时代通信广场购货凭证,被告人刘猛2016年7月2日在当铺抵押手机的凭证,被害人王某领回手机的领条,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猛的供述与辩解,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6)第1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花 明审 判 员  付长青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