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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元善诉吴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善,吴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31号原告:王元善,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乾坤,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善诉被告吴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王元善诉被告吴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该纠纷,且已实际履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元善承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于 刚人民陪审员  高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