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阜康市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万科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薛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6050001851。组织机构代码:71078XXXX。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乌奇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薛万科,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系阜康市村民。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万科追偿权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万科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万科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