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769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被告:任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西内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