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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超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清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兰,南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兰,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二中。委托代理人薛建军,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白坪。被执行人南清亮,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李超兰申请执行南清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4)宝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清亮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超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南清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超兰254305.34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3715元由被执行人南清亮承担。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清亮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清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超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清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