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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威海盛格娱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威海盛格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尹小毅。委托代理人张善军。委托代理人XXX。被执行人威海盛格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浩。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环)食药监食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酒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啤酒1152瓶、饮料108瓶、洋酒127瓶;2、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3、罚款人民币93000元。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没收啤酒1152瓶、饮料108瓶、洋酒127瓶;2、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3、缴纳罚款人民币93000元。经审查查明,因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威环)食药监食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5日在齐鲁晚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在齐鲁晚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威环)食药监食罚[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39元,由被执行人威海盛格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