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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603号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36号加洋公寓1号楼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79614320B。法定代表人:林建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罗景伟(实习),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秀英,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