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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大染坊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大染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3281号原告:嘉兴市大染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98号4幢3楼第一间。法定代表人:车国林,总经理。被告: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村施家边。法定代表人:XX德。原告嘉兴市大染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车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从2014年开始,被告因生产需要曾多次向原告采购针织纱线产品。2016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7月2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16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款证明,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货款。但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欠款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1600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从而导致本案纠纷,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大染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杭州梦腾织针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剑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