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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建辉、王藐与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建辉,王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228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跃,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辉,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藐,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上诉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辉、王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玉环之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