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4373张欣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373号原告张欣,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1021006X,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苏北巷10号。委托代理人吕璐、周颖,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39304959。负责人于秀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燕,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亚卿,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欣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