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8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于广红与徐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红,徐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8248号原告于广红,女,汉族,1984年8月5日生,住本市秦淮区。被告徐剑,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原告于广红诉被告徐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于广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已将约定的赔偿款给付至原告,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广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广红负担。审 判 员 陈君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彭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