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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仕荣与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荣,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417号原告张仕荣,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张露月,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59016724E。法定代表人:项益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仕荣诉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仕荣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张仕荣负担,退回原告240.5元。审判员  勾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旭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