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与向忠、杨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向忠,杨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84030。法定代表人顾峥乐。被执行人向忠,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杨顺良,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向忠、杨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9026.6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0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