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维、高增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高增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4130号申请人:姜维,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高增耀,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姜维诉高增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增耀名下位于长乐市航城街道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增耀名下位于长乐市航城街道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姜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吓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