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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任某1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6民初1318号原告:任某1,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王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锁(王某父亲),男,住峰峰矿区。原告任某1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1、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婚生子任某2归原告抚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任某2。后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11月1日登记离婚。原告与被告商定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子任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于每月15日前付给被告抚养费4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孩子上学(包括幼儿园)有病住院应缴费用双方均摊。离婚时,被告从应付给原告的房产款中扣下50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年××月××日,被告把婚生子任某2送给原告抚养至今,明确不再抚养孩子,为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任某1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一、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任某2。现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就离婚事项订立本协议书。二、婚生子任某2由女方抚养……。同日,任某1与王某领取L130406-2013-000811号离婚证。另查明,任某2,××××年××月××日出生,2014年9月初,王某母亲将其带至任某1家中,之后一直跟随任某1生活。又查明,任某1有固定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无固定工作,靠打工为生并另行组成家庭。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任某2的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日,原告任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时,婚生子任某2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但从2014年9月份,任某2被带到了任某1家后,一直跟随任某1生活,其实际上已经由任某1在直接抚养。从双方抚养能力来看,任某1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王某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已另组家庭。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条件等因素,认定任某2由任某1直接抚养为宜,故任某1主张由其抚养任某2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任某2由原告任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