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新清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新清,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清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新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罪2015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孙坡村五组余某家西边树林,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余某家放养在树林里的价值1005元的25只土鸡(5公20母)毒倒后装进蛇皮袋,准备骑摩托车盗走时,被余某发现并抓住摩托车不放,吴新清先是使用语言威胁,后又使用掰手、按倒、脚踢等暴力行为致余某背部、右手、左肘关节等多处受伤后逃跑,未能抢走土鸡。二、盗窃罪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新清在枣阳市七方镇采取用药毒杀等方式盗窃鸡鸭狗,盗窃作案15次(6次未遂),盗窃既遂价值3547元,未遂价值3149元。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吴新清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新清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后逃跑未能抢走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新清对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但对抢劫罪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也没有威胁被害人。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孙坡村五组余某家西边树林,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余某家放养在树林里的价值1005元的25只土鸡子(5公20母)毒倒后装进蛇皮袋,准备骑摩托车逃走时,被余某发现并抓住摩托车不放。吴新清先是使用语言威胁,后又使用掰手、按倒、脚踢等暴力行为致余某背部及四肢损伤,但余某仍拉住摩托车不放手,后吴新清只有将载有鸡子的摩托车留在现场而逃跑。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其在家里听到有狗叫,就出门往西到崔丙胜的树林那,看到有个人提着塑料袋往树林外的小路上走,塑料袋里装着她家放养在林子里的鸡子,小路上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那个人走到摩托车那用铁丝将袋子绑好后准备跑,她跑过去拉着摩托车,不让摩托车走,那个人对她说:“你丢不丢,不丢我打你”。她将摩托车拉倒在地上,那个人来拽她的手,她又用手抱着那个人的腿,那个人将她按倒在地上,又去推摩托车。她看地上有把从摩托车上掉下来的刀,就将刀捡起来丢到远处。她又赶紧跑到摩托车前用手抓着车头的镜子,并喊人帮忙,那个人又掰她的手,这时崔炳国看到后往这边跑,那个偷东西的人看到人来了,就丢下摩托车往北边跑了。那个人骑的摩托车车头绑了个瓶子,瓶子里放着鸡爪子,后她将东西都交给了派出所。她家被偷的鸡子有25只,其中5只土公鸡、20只土母鸡,被毒死的公鸡4只、母鸡16只。她的手、胸口和背都痛,手是那个人掰的,胸口是被推的和骑在她身上压的,背是倒在地上碰的。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下午3点多,其在自家��边干活,听到稻场北边他嫂子余某在叫唤,他就往余喊的地方跑,看到一个人和余相互相撕扯,余一只手抓住对方倒在地上的摩托车,另一只手抓住那个人。他就喊站住,那个人把余推倒在地上,然后丢下摩托车往北从麦地里跑了,他跑过去后见余倒地时还抓着对方的红色125型摩托车。他在摩托车不远处捡了一把刀,看到摩托车后座上绑了三蛇皮袋鸡子,余某把蛇皮袋拿下来并把鸡子倒了出来,他发现鸡子都无精打采的,好像都吃了药,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3、被告人吴新清供述与辩解,一天下午3点多钟,其骑摩托车准备去偷鸡子、狗子,走到七方镇孙坡村的一个小树林里。他看到小树林里有一群家鸡子好像是吃了他先一天撒的拌有农药的大米,就下车将事先准备好的白色蛇皮袋子从车上拿下来,然后一只只逮着往袋子里装,装了十几只后他将蛇皮袋��扎好绑在摩托车后面,这时来了一个老妇女。老妇女拉着他的摩托车尾部说:“你偷我鸡子,你今天走不了。”然后把他的摩托车拉倒了,老妇女也摔倒在地上,摩托车上的刀从车上掉下来,老妇女看到刀后捡起来扔了。他就过去扶摩托车,老妇女趴在地上拉着他摩托车的保险杠不丢,并大声叫喊,他就用手将老妇女的手掰开,又去扶摩托车,老妇女坐在地上抱着他的腿不放,他就说:“你丢不丢,不丢我打死你。”他看老妇女还是不松手,就用脚把她的手踹开了,这时他看到南边有个男的往他这边跑,他赶紧丢下摩托车跑回了家。当天他骑的是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车把上套有一副黑色的手套,车头有红色的护腿挡风板,挡风板的保险杠上有一个铁酒盒子,毒鸡爪用一个塑料瓶装着放在里面。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余世风未被抢走的土鸡子价值为1005元。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物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20厘米长尖刀一把、白色蛇皮袋一个及瓶子内的毒鸡爪等涉案物品。7、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有关情况。8、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新清是2015年12月31日偷其家鸡子并殴打她的人。9、办案说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新入监谈话教育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讯问视频、本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二、盗窃的犯罪事实(一)盗窃鸡鸭的犯罪事实1、2015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吴新清骑���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郑庄村一组陈某家屋后面,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陈某家价值294元的7只土鸡(2公5母)毒死后盗走。2、2015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曹营村十一组安某家屋后,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安某家价值609元的14只土鸡(5公9母)毒死,因被人发现未能盗走。3、2015年12月13日上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文庄村二组靳德芳家门前,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靳德芳家价值共计507元的6只土公鸡和5只鸭毒倒后盗走;将洪国珍家价值285元的5只土公鸡毒死,因当时未死未能盗走;将王志兰家价值共计174元的3只土母鸡和2只鸭毒死,因当时未死未能盗走。4、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郑庄村六组岳某屋后的稻场边,用拌有毒药的大米将岳某家价值258元的6只土鸡(2公4母)毒死后盗走;将孙国菊家价值201元的5只土鸡(1公4母)毒死后盗走4只(1公3母),价值165元。(二)盗窃狗的犯罪事实1、2015年11月的一天傍晚,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郑庄村一组王群喜家门前公路上,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汪守英家价值350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25斤)毒死,因被人发现未能盗走。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刘岗林场与韩冲交界的一个桥的南边麦地里,用铁丝环套头的方式将陈起兰家价值420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30斤)弄死后盗走。3、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常庄村三组李某家门口,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李某家价值350元的1只黄色土公狗(25斤)毒死,因被人发现未能盗走。4、2015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吴新清��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大店村九组藕堰边,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刘明江家价值490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35斤)毒死后盗走。案发后,吴新清赔偿了刘明江损失100元。5、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曹营村六组养猪场南边垃圾堆处,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罗远凤家价值280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20斤)毒死后盗走。6、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曹营村九组西面路北的稻场里,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许某家价值280元的1只黄色土公狗(20斤)毒死后盗走。7、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郑庄村二组堰边,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汪某家价值294元的1只白色土母狗(21斤)毒死,因当时未死未能盗走。8、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安庄村五组垃圾池旁,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安某家价值644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46斤)毒死,因被人发现未能盗走。9、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陈店村九组陈某家门口棚子内,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陈海水家价值共计560元的1只黑色土母狗(20斤)和1只黄色土公狗(20斤)毒死后盗走。10、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孙坡村四组杜某屋后的土路上,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杜某家价值350元的1只黄色土母狗(25斤)毒死,因被人发现未能盗走。11、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吴新清骑摩托车来到枣阳市七方镇文庄与孙坡交界的桥上,用绑有毒药三步倒的鸡爪将孙某家价值350元的1只黑色土公狗(25斤)毒死后盗走。综上所述,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新清在枣阳市七方镇采取用药毒杀等方式盗窃鸡鸭狗,盗窃作案15起,其中6起盗窃未遂,盗窃既遂的财物价值为3604元,未遂财物价值为3092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新清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安某、汪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家在2015年11月至12月间鸡鸭狗被盗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邻居陈某家鸡子被偷的事实。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其邻居安某家养的土鸡子在他家屋后面被毒死的事实。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邻居汪某家养的一条黑色狗子,大约有二三十斤重,期间被偷过,但没有偷走的事实。5、被告人吴新清供述与��解,2015年11月至12月,其在枣阳市七方镇采取用药毒杀等方式盗窃鸡鸭狗,盗窃作案15次,其中有6次因当时未将动物毒死或被人发现而未能盗走的事实。7、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吴新清盗窃鸡鸭狗的价值。8、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有关情况。9、扣押清单、讯问视频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清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后逃跑未能抢走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新清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新清在抢劫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新清��部分盗窃犯罪中是犯罪未遂,且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盗窃犯罪的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新清辩解对抢劫罪有异议,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也没有威胁被害人的意见,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新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新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294元、靳某07元、岳某258元、孙某165、陈某420元、刘某家价值390元、罗某280元、许某280元、陈某560元、孙某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有保审判员 孙俊波审判员 程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