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良顺与童新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良顺,童新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60号申请执行人熊良顺。被执行人童新信。申请执行人熊良顺与被执行人童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辛民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良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童新信偿还申请人熊良顺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童新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童新信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童新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良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童新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童新信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新信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辛民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童新信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新洲辛民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