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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方继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7065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