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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永革诉被告郑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革,郑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787号原告:姚永革,男,汉族,顺平县人。被告:郑占军,男,汉族,顺平县人。原告姚永革与被告郑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永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永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1400元(实际利息计算以还清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生意周转需要,被告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2月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22000元,2016年2月2日借款约定月利息千分之九,有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郑占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生意周转需要,被告郑占军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郑占军书写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姚永革壹万五仟元整(15000.00)借款人郑占军2016.1.5日”。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九,有借条为证,借条内容:“今借到姚永革现金贰万贰仟元(22000.0),月利率9‰借款人郑占军2016.2.2日”。此笔借款约定9月2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另原告对15000元逾期利息不再主张。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郑占军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郑占军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其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另2016年2月2日借款22000元约定月利率9‰,利息计算至起9月2日为1386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认定13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占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及应计利息1386元(2016年9月2日以前利息1386元,以后利息按借条约定月利率9‰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郑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