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国荣诉刘英光、胡雅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荣,刘英光,胡雅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020号原告:白国荣,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英光,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胡雅娟,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白国荣与被告刘英光、胡雅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白国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国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07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767元,由原告白国荣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