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武建法与曹会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法,曹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武建法,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红旗东街北二巷1号。被执行人:曹会会,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南姚村九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建法与被执行人曹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运中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