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莫国银与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2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莫国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国银,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收货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本案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从化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买卖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