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奇鸿布料经营部与厦门市荣华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奇鸿布料经营部,厦门市荣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奇鸿布料经营部,住所地石狮市南洋路祥泰大厦18号,组织机构代码L1334055-X。法定代表人:施玲玲,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厦门市荣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灌口大道751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233028-9。法人代表人:杨国荣,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奇鸿布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荣华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