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志荣与王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霞,冯志荣,佛山市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霞,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审原告):冯志荣,住广东省阳山县。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坚炜。上诉人王小霞因与被上诉人冯志荣,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云房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主诉人身份证载明住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大元巷,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