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志,张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成志,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贵森,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成志、张贵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