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张浩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开,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开,男,1996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汤筱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浩开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1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浩开上诉称,上诉人虽然购买了中骏南湖香郡的别墅,但并未在此实际居住。上诉人常年在外地工作,不在唐山市实际居住。上诉人的住所地(户籍地)在唐山市路北区,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为业主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不仅局限于所在小区范围内,业主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遵守业主公约等。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争议标的是要求上诉人履行交纳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义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标的,应以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上诉人的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唐山市路北区,应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191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公司唐山分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倩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