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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杜世界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世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822号罪犯杜世界,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集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世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世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世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世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杜世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世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