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景虎与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虎,袁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862号原告:刘景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芳,濉溪县五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红,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刘景虎诉被告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景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景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景虎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