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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景虎与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虎,袁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862号原告:刘景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芳,濉溪县五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红,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刘景虎诉被告袁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景虎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景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景虎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