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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时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滁州市时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岩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时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玫,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时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评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3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锦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直,被上诉人时代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追加安徽明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被上诉人(第二被告)。3.依法重新评估,补偿、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变更或撤销锦上公司与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庭审中,锦上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裁定错误。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没有通知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诉讼,遗漏重要当事人。一审认定锦上公司构成重复起诉违背事实,且严重对抗已经生效的上级法院判决。2.资产评估存在重大错误,评估造假。时代评估公司在某些资产评估上无资质,锦上公司的资产被低评、漏评。3.锦上公司与明光工业园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违背锦上公司真实意愿,是在锦上公司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为可更改或可撤销协议。时代评估公司辩称,评估是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与锦上公司委托时代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时代评估公司是有资质的房地评估公司。原审裁定正确,锦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锦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时代评估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滁时代房地评(2014)字第37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二、依法重新评估;三、时代评估公司赔偿因错评、漏评造成的经济损失(待重新评估结果后确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锦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据四即为滁时代房地评(2014)字第37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即370(2014)06房地产评估报告)。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在阐述争议焦点时,确认时代评估公司作出的370(2014)06房地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时代评估公司作出的370(2014)06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财产价值,系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与锦上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的基础。2014年10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与锦上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锦上公司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当事人所举的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锦上公司主张,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评估中存在干预、干涉评估的行为,评估存在漏项,评估文书未正式向其送达,要求重新评估。本院审查认为,时代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方系锦上公司与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委托。时代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委托明光工业园区管委会向锦上公司送达。根据时代评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锦上公司未在收到《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后5日内提出复估申请。锦上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符合其与评估公司《房产工程造价估价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时代评估公司作出的370(2014)06房地产评估报告,作为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案件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均予以确认。本案中,锦上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案件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之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锦上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时代评估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滁时代房地评(2014)字第37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并要求重新评估。而该主张在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74号案件及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案件中,锦上公司均提出过,且两级法院均认定滁时代房地评(2014)字第37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对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且明确不予重新评估,该两案的判决书均已生效。锦上公司再次提出该主张,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其基于要求确认《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进而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因缺乏起诉的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综上,锦上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