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与张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张本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70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荣秀,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本朝,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被告张本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承担。审判员 袁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