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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某勇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勇(又名郑某甲),男,1973年11月20日,汉族。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王某戊的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勇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勇及其辩护人吕某某、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史俊山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提出对其精神病程度进行鉴定,被告人提出对本案的发生和被害人精神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我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于2016年10月26日对鉴定结果进行了质证。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7日晚,王某戊被其朋友带至泌阳县“悦生和”大酒店吃饭喝酒期间,认识了在南阳市“科大”皮肤病医院工作的被告人郑某甲及在泌阳县经营“仁济”医院的翁某甲。郑某甲同王某戊互留了电话号码及微信后。郑某甲多次通过微信约王某戊到南阳去玩,均被王某戊拒绝。2015年11月11日下午,郑某甲又通过微信约王某戊吃饭过“光棍节”,王某戊同意后,郑某甲从南阳驾车到泌阳县老防疫站附近接到王某戊。然后,二人到泌阳县“仁济”医院找到翁某甲。当晚翁某甲请客在泌阳县新康师傅饭店吃饭喝酒。饭后,王某戊喝醉并失去记忆。翁某甲驾车将郑某甲、王某戊送至泌阳县“凯胜”假日酒店406房间后离去。在房间内,被告人郑某甲趁王某戊醉酒之机,把王某戊的衣服脱掉,将其奸淫。公诉机关为证实其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人庭审中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且被害人患抑郁症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关系。请综合案情,公正判处。郑某勇庭审中辩称:王某戊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并不是她在昏迷状态下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手段与暴力手段一样,又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被害人得了精神病,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庭审中提供了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南杨庄居委会的证明、申请证人郝某、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杨某等人出庭证实被害人王某戊案发前正常上班,案发后精神状态不好,不爱说话、整天也不出门,请病假未上班的,2016年3月份又喝农药自杀的情况。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事发前后王某戊的表现看,从她与王某丙、郑某甲等人发信息的情况看,王某戊不是醉酒和不清醒状态,无法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系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能成立。被害人的患抑郁症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关联性,系被害人个人因素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晚,王某戊被其朋友带至泌阳县“悦生和”大酒店吃饭喝酒期间,认识了在南阳市“科大”皮肤病医院工作的被告人郑某甲及在泌阳县经营“仁济”医院的翁某甲。郑某甲同王某戊互留了电话号码及微信号,随后二人通过微信相互联系。2015年11月11日下午,郑某甲又通过微信约王某戊吃饭过“光棍节”,王某戊同意后,郑某甲从南阳驾车到泌阳县老防疫站附近接到王某戊。然后,二人到泌阳县“仁济”医院找到翁某甲。当晚翁某甲请客在泌阳县新康师傅饭店吃饭喝酒。饭后,王某戊醉酒,翁某甲驾车将郑某甲、王某戊送至泌阳县“凯胜”假日酒店406房间后离去。在房间内,被告人郑某甲趁王某戊醉酒之机,将其奸淫。2016年9月29日,经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戊目前的精神状态为“抑郁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郑某甲于2015年12月20日述:2010年在南阳市科大皮肤病医院工作至今,我是这个医院的法人代表。2015年11月7号也不知道是8号,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来泌阳县见我一个朋友,在饭店一块吃饭的时候我认识了王某戊,我们那天聊的非常投机,我们相互加了对方微信,吃完饭后我们还去了KTV里,后来,因为KTV没有房间,我们就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我们相互亲吻,之后我们就相互聊天。2015年11月11日光棍节那天,我和王某戊又约好一起过光棍节,我就开着我的车,车牌号:豫R×××××来泌阳县找她。在泌阳县见到她后,我们就一起吃个饭,我给我在泌阳县××一个老乡翁某甲打电话,他说他们医院正在康师傅饭店聚餐,叫我也一块过去,我就开着车带着王某戊过去了。在饭桌上,王某戊喝酒喝得也不多,中间我还替她喝酒。吃完饭我朋友翁某甲就开车把我们两个送到泌阳县凯胜宾馆,翁某甲就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是406。翁祖青把王某戊我们俩送到宾馆房间里后,在房间里,翁某甲我们在那说话,说话的时间,王某戊在床上坐着给别人打电话,具体给谁打的电话我不清楚,我听见了她说的有一句是:我晚上不回去了,我在这边陪郑某乙。我和翁某甲说了几分钟话,翁某甲就走了,之后,她搂着我的脖子,我就抱着王某戊的腰,接着,我们两个就相互亲嘴,我们又各自把衣服脱了,之后王某戊就骑在我的身上,我和王某戊就发生了性关系,这次射精了,精液就射到她的阴道里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我就给她擦了擦下体,我也把我的阴茎用卫生纸擦了擦,之后,我就把卫生纸捡起来扔进了卫生间里的马桶里,就用水冲走了,接着,我就在卫生间里把我的阴茎洗了洗,这时,我听见外边我的电话响了,当时,是王某戊接的,具体说的什么我也不清楚,出去的时间,我问她是谁打的,她说是翁某甲打的,我问她说的什么,她说也没有说啥。后来,翁某甲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吃夜宵不,我说不吃,当时,王某戊说她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到楼下吧台上给她拿充电器,给她的手机充电,当时,我看着王某戊赤裸着身子躺在床上,我就把衣服脱掉,我又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次我们两个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我没有射精。之后,我们两个就在床上聊天,她说:她离婚了,领着一个孩子,现在租房子住。我说:我已经结婚了,还有孩子,现在也不可能离婚,我的事业在南阳,之后,就是到泌阳来发展,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过来。谈了一会,王某戊说在宾馆睡着不习惯,夜里11点多的时间,王某戊就回家了。后来,我就给她打电话,她的手机关机了,我就给她发了一条微信,你的手机怎么关机了。后来,她就给我回短信,她说:我已经到家了,你睡吧。我给她回了一条微信说:没有抱你睡不着。她没有给我回微信。过了有十多分钟,王某戊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泌阳的房子到底买不买,就十秒钟,电话就挂了。我们之间通电话,她还说如果我不给她买房子的话,就让我给她通过微信打10万元钱给她。我感觉她好像要敲诈我,第二天凌晨3点多的时间,她给我打电话说你到底买不买房子,如不买,我就报案了,我说有什么事等到天亮再说,后来她告诉我她报警了,她说我和翁某甲我们两个欺负她了,我感觉这次她给我打电话的时间,她可能录音了。我由于当时心里紧张,早上七点多的时间,就回南阳了。后来也一直都没有到公安局来。郑某甲于2015年12月21日供述:2015年11月7号的那天晚上,我来泌阳县见我一个朋友,在饭店一块吃饭的时候我认识了王某戊,我们那天聊的非常投机,她加了我的微信,我也加她的,当天晚上我们两个也都没有喝醉,吃完饭后我们还去了KTV里,后来,因为KTV没有房间,我们就回去了。在回去的路上,当时是刘某开的车,我在副驾驶上坐着,王某戊坐在我的腿上,我和王某戊我们相互搂抱、亲吻,之后我们就相互聊天。接着,就把王某丙和王某戊分别送回家,王某丙那天喝醉了。从那天之后,我就和王某戊我们两个就微信聊天。2015年11月11日光棍节那天,我和王某戊又约好一起过光棍节,我就开着我的车从南阳来到泌阳县找她。在泌阳县老防疫站见到她后,我们就准备一起吃个饭,我给我老乡翁某甲打电话,他说他们医院的同事准备到新康师傅饭店聚餐,叫我也一块过去,我就开着车带着王某戊过去了。在饭桌上,那天晚上我们喝的有五瓶左右的葡萄酒,度数比较低,在酒桌上,王某戊问我给她带礼物了没有,我说没有,于是我就给她发了一个52元的红包,意思是我爱你,她嫌不够,我又给她发了一个131.4元的红包,意思是一生一世爱你。不过,第二天5点多的时间,她报案之后,就把我给她发的红包全部退给我了。那天晚上,王某戊喝的有一高脚杯多酒,喝的不到半斤的葡萄酒,中间我还替她喝酒。吃过饭后,我们就各走各的下楼,也没有相互搀扶,王某戊我们两个就坐在我的车的后排,翁某甲开着我的车把我们两个送到泌阳县凯胜宾馆,翁某甲就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是406。翁祖青把王某戊我们俩送到宾馆房间里后,在房间里,翁某甲我们在那说话,说话的时间,王某戊在床上坐着给别人打电话,具体给谁打的电话我不清楚,我听见了她说的有一句是:我晚上不回去了,我在这边陪郑某乙。有几分钟的时间,翁某甲就走了,之后,王某戊就搂着我的脖子,我就抱着王某戊的腰,接着,我们两个就相互亲嘴,我们又各自把衣服脱了,之后王某戊就骑在我的身上,我和王某戊就发生了性关系,这次射精了,精液就射到她的阴道里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我就给她擦了擦下体,我也把我的阴茎用卫生纸擦了擦,之后,我就把卫生纸捡起来扔进了卫生间里的马桶里,就用水冲走了,接着,我就在卫生间里把我的阴茎洗了洗,这时,我听见外边我的电话响了,当时,是王某戊接的,具体说的什么我也不清楚,出去的时间,我问她是谁打的,她说是翁某甲打的,我问她说的什么,她说也没有说啥,她还让我给她拿矿泉水喝,我就给她拿过去喝。后来,翁某甲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吃夜宵不,我说不吃,当时,王某戊说她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给吧台打电话要充电器,服务员让我到楼下拿,我就到楼下吧台上给她拿充电器,我从楼下拿着充电器上楼到房间门前的时间,我敲了敲门,她就给我开门,当时她也没有穿衣服,于是我就用充电器给她的手机充电,当时,我看着王某戊赤裸着身子躺在床上,我就把衣服脱掉,我又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二次我们两个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我没有射精。之后,我们两个就在床上聊天,她说:她离婚了,领着一个孩子,现在租房子住。我说:我已经结婚了,还有孩子,现在也不可能离婚,我的事业在南阳,之后,就是到泌阳来发展,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过来。谈了一会,王某戊说在宾馆睡着不习惯,夜里11点多的时间,后来王某戊就回家了。后来,我就给她打电话,她的手机关机了,我就给她发了一条微信,你的手机怎么关机了。后来,她就给我回短信,她说:我已经到家了,你睡吧。我给她回了一条微信说:没有抱你睡不着。她没有给我回微信。过了有十多分钟,王某戊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泌阳的房子到底买不买,就十秒钟,电话就挂了。我们之间通电话,她还说如果我不给她买房子的话,就让我给她通过微信打10万元钱给她。我感觉她好像要敲诈我,第二天凌晨3点多的时间,她给我打电话说你到底买不买房子,如不买,我就报案了,我说有什么事等到天亮再说,后来她告诉我她报警了,她说我和翁某甲我们两个欺负她了,我感觉这次她给我打电话的时间,她可能录音了。我由于当时心里紧张,早上七点多的时间,就回南阳了。后来也一直都没有到公安局来。王某戊也没有提回家的事,翁某甲就把我们送到我的房间里了。从饭店出来的时间,她清醒,她靠在我的肩膀上。到宾馆门前的时间,她是自己下的车,之后,她就在宾馆的门口打电话,具体是给谁打电话我不清楚,翁某甲把房某拿过来之后,王某戊说她熟人多不好意思上去,翁某甲就挽着她的手把她送到房间里。翁某甲看着我和王某戊是情人关系,就把王某戊送到我的房间里了。11月7日那天晚上我们两个亲嘴拥抱,就说明我们两个是情人关系。她让我给她买房子,我没有买,她让我给她卡上打10万元钱,我说我上哪给你弄10万元,我没有给她,她就告我。她说她孤孤单单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外边租房子住。那天晚上时间那么紧,我上那去给她弄那么多钱,再说我的事业在南阳,我在泌阳买房有啥用。我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她就报案说我强奸她了。早知道这样,打死我我也不敢和她发生性关系。11月11日那天晚上在饭店喝酒的时间,我没有向王某戊的酒杯里下迷药。郑某甲于2016年1月5日陈述与辩解:王某戊当天晚上没有喝多少酒,她清醒得很。郑某甲于2016年1月7日陈述与辩解: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二)被害人陈述王某戊于2015年11月12日陈述:我是通过朋友和郑某甲认识的,之前我们见过两次面,他给我说他是单身,2015年11月11日下午4点左右,郑某甲跟我联系说:他从南阳来泌阳县找我,和我吃饭。下午5点10分左右,他开着车到泌阳县行政路西段老防疫站对面我租住的房子那里接的我。我们在路上碰到了泌阳县仁济医院的翁某甲,我们一起来到泌阳县新康师傅二楼的K28包间吃饭,当时吃饭的时候有六个人:我、郑某甲、翁某甲、还有翁某甲带过来的仁济医院的三个女护士。我们是从大概六点钟开始吃饭的,吃饭的时候我们一起喝的是红酒,酒名我没记住。喝酒的时候就我和郑某甲、翁某甲另外还有一个女护士四个人喝的,我喝晕了,也不知道啥时候结束了,我只知道我喝了最后一杯酒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之后,我意识到我被带到一个宾馆的房间内了,我就给我的朋友王某丙打了个电话,具体说的什么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就感到我的衣服被脱了,有人趴在我的身上,我就推他,但是我也没有力气反抗,后来,就没有印象了,在大概夜里11点多的时候,我醒来发现我在宾馆的床上躺着,没有穿衣服,郑某甲在我身边躺着,当时,我记得我说我渴,郑某甲就给我拿了瓶矿泉水,里边水不多,他又给我了一瓶,我又喝了点矿泉水,我也不知道我是怎么穿上衣服的,我就出了宾馆的房间在宾馆的外面打了一个出租车到我租房的地方,出宾馆的时候,我发现我住的宾馆是凯胜假日酒店。回家后,我还是不多清醒,到今天凌晨3点多的时候,我恢复意识以后,我就给郑某甲打电话骂他,我说:你跟翁某乙两个人人品真差,合伙灌我给我下药。他说:我要跟你结婚,明天咱们两个人就去买房。我说:我不要你的房子,也不跟你结婚,就你这人品,想给我结婚我也不给你结,我报警。说完我就挂断了电话。之后他一直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早7点多,我来公安局的路上,郑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你报警了没有?当时,我怕他跑了,我就说:我还没有起来,你先等一会儿,一会我和你见面。他说:我已经起来了,后来联系不上他了。我平时喝红酒的时间能喝一瓶红酒,但是没有昨天这个样子能失去意识。因为在喝酒的中间我去过卫生间,在这中间是不是给我下药我也不清楚,因为我在喝了最后一杯酒后突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我感觉刚到宾馆,我给王某丙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也拨通了,我不记得跟王某丙说啥了。期间,我不知道郑某甲是啥时间脱我的衣服,我迷迷糊糊的感觉郑某甲趴在我身体上,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就推他,但是也没有力气,他就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也不知遒郑某甲在我体内射精了没有。我醒来以后,意识还是不清醒,但是已经有一点儿意识了,我感觉我在宾馆的房间里面喝了郑某甲递给我的两次水,第一次喝水的时候,我感觉喝了一口水就没有了。然后他又给我了一瓶。郑某甲说他是福建莆田人,具体是哪的人我也不知道。听他说话像是福建口音,四十岁左右,在事前微信聊天的时候,他说:他在南阳做生意,开的有一家叫闽台海鲜城,并且开一家叫南阳科大中医皮肤病的医院,他说他现在是单身,但是具体是不是单身我也不清楚。他这个人大概有一米七五左右、短发、体态较胖、圆脸。翁某甲是福建莆田人,现在泌阳县国土局对面开了一家仁济医院,他大概四十岁左右、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短发;他有一个老婆。我和郑某甲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才认识,只是见过两次面,平时他就电话和微信和我聊天,我是通过赊湾镇政府的刘某和在泌阳县工业园开厂的王某丙和郑某甲认识的。王某戊于2015年11月17日陈述:当天晚上我从宾馆走的时间,我记得我穿上有毛裤和保暖上衣和羽绒袄,我就打了个出租车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脱掉袄就睡了,凌晨三点多的时间,我睡醒后清醒一点了,就回忆头天晚上发生的事的过程,我感觉我被强奸了,我想着准备报警,这时,我发现我只穿的有毛裤,但没有穿内裤,我就找我的内裤,最后发现内裤在我的羽绒袄的口袋里放着,咋放进去的我想不起来了,这时我才知道我从宾馆走的时间没有穿内裤。2015年11月11日夜,我和郑某甲是第二次见面,第一次见面是11月7日的晚上,那天晚上是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刘某让你一块去陪她的朋友吃饭,我就同意了,之后,王某丙就开车接着我去悦生合饭店吃饭,当时是在悦生合饭店的二楼吃的饭,我记得当时在场的有郑某甲、刘某、翁某甲、王某丙、还有翁某甲医院的一个护士,别的人我就不认识了,那天晚上,因为我和王某丙有一段时间没有联系,一联系他就说是刘某让他给我联系的,我就说:刘某不让你联系,你还不给我联系。在酒桌上,王某丙又让我给客人倒酒,我有点生王某丙的气,于是,我就给客人倒酒,在倒酒的时间认识的郑某甲,那天我也喝多了,当时,他就故意接近我,我给谁倒酒的时间,他就给我介绍客人是谁。倒完酒的时间,我就有点醉了,后来,吃了饭后,我坐到车上,郑某甲就故意挨着我还搂着我,因为当时我还喝晕了,我也没有怎么挣扎,后来,就到KTV去,但是不知怎么没有进去,我就下车在外边站了站,上车后,因为当时车上人比较多,郑某甲就拉着我和他一起坐到副驾驶的位置,当时还搂着我后来就把王某丙送回家,之后就把我送回家,当时,郑某甲还拉着我不让我下,我挣脱了,就下车回去了。在当天晚上吃饭的时间,我和郑某甲相互留了电话并加了微信,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郑某甲给我微信联系让我到南阳去,我不去。后来他又给我联系让我去南阳,我找理由推脱了。后来,他说他到泌阳县城请我吃饭,当时我问他都有谁一起吃饭,他说福建的几个老乡,我说有王某丙和刘某吗,他说没有,不让他们去。我说他们不去,我也不去。他说:你害怕我们。我说:只见过一次面,我们有点陌生。之后,我就没有再理他。11月10日那天上午,郑某甲给我发微信说:明天你怎么过。我说:明天是什么日子,他说是光棍节。我说:和平时一样。他说:明天晚上一起吃饭吧,你要同意的话,我就过去。我说:都有谁,就你一个人吗?他说是的,我说可以。我说:先说好不喝酒。他说:行,就约你吃个饭不喝酒。我就同意了,结果第二天就发生了这事。开始我就不知道是怎么到宾馆的房间的,我只记的到房间后,我给王某丙打了个电话具体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之后,我就不知道了,我回家后,我就给郑某甲、王某丙、翁某甲发了个微信,说的内容是:我到家了,放心吧。后来我感觉被郑某甲强奸了。在凯胜假日酒店的房间里的时间,是否接过别的电话了我喝醉了,我也不知道。2015年11月11日夜里在宾馆里我有点意识的时间醒了,才知道我赤身裸体在宾馆的房间里床上睡着,当时,郑某甲在我的旁边睡着,我就穿上衣服走了,到家后,我给他们三个发了个短信后,因为比较困,我就睡了,第二天凌晨三点多的时间,我醒来清醒后,我回忆头天晚上发生的事,我感觉在凯胜假日酒店的房间里郑某甲强奸我了,但是还不是很确定,于是我就给郑某甲打电话确定是不是他强奸我了,并把我和郑某甲的通话录音了,我就确定是郑某甲强奸我了,所以,我就报警了。我当时用手推他了,因为我当时也喝晕了,在用手推他时感觉手用不上力,然后就不知道啥了。那天晚上具体他和我发现几次性关系我不记不起来了。我没有喝酒之前,我没有给郑某甲说过这样的话,我喝醉后我回忆不起来我是否说过这样的话。王某戊于2015年11月23日陈述:我还有一些情况没有向你们说清,今天我过来再向你们说一下,我和王某丙是情人关系,11月7日那天晚上,他给我联系说晚上一起吃饭,我就同意了,他就开着车接我,在车上的时间,他给我说是刘某让他喊我陪刘某的朋友吃饭。我听了后,我就有点生气,因为我和王某丙的关系,这么长时间,他不给我联系,刘某让他给我联系,他才给我联系,当时,在车上我就和他吵起来,到饭店的时间,王某丙还让我给郑某甲倒酒,我就给郑某甲碰酒,之后,王某丙还让我给在场的人倒酒,我就很生气,所以,我那天晚上我也喝醉了。吃晚饭下楼后,我就上车了,上车后,听他们说要去唱歌。到KTV门前时,我们都下车了,后来也不知道因为啥没有去唱歌,后来,我们就上车了,上车的时间,郑某甲就强行把我拉到前边的副驾驶位置和他坐在一起,当时,因为我也喝醉了,我也没有反对,这时,我看见是刘某开的车,我看见车上后排坐的是在车上的有王某丙、翁某甲、还有翁某甲医院的一个护士,我看见王某丙在后边趴着喝醉了,我就给刘某说把我和王某丙分别送回家,之后,我们就来到王某丙的厂里,把王某丙送到家,当时,我也没有下车,之后,刘某就开着车把我送回家,之后,他们就走了。第二天郑某甲就给我发微信,说邀请我去南阳,我没有同意,第三天他又给我发微信,还让我去南阳,我不去,11月10日,他又说来泌阳县请我吃饭,当时,我说:要是不喝酒的话我去。他说:保证只吃饭不喝酒。我当时就同意了。第二天下午5点多的时间,郑某甲在老防疫站门口接的我,接到我后,他问我吃什么。我说啥都行。接着,他就开着车向新站方向走,这时,他给我说他来之前给翁某甲联系了,翁某甲已经把房间开好了,我也没有在意,我们就来到翁某甲开的仁济医院,这时王某丙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郑某甲来泌阳了,约我一起吃饭,你过来吧,他说他有事过来不成。在医院等了一会,我们就到康师傅食苑吃饭了。后来的情况我已经给你们说过了。王某戊于2015年12月3日陈述: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但是对鉴定方向我不认同,我希望鉴定短暂性失忆方面的迷药。王某戊于2015年12月24日陈述:具体发生了几次性关系我也不知道,我就记得我在宾馆房间的时候,中间有人往我身上趴的时候,我推过他,但是感觉我用不上力,浑身没一点力气,再后来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我记忆中还感觉口渴,我说我想喝水,有人就给我拿过来矿泉水,后来我才知道是郑某甲。从宾馆房间出来的时间,没有报警是因为当时我还不清醒,我从宾馆走的时间我自己怎么穿的衣服我就不知道,当时走的时间我连内裤就没有穿。第二天凌晨三点多的时间,我清醒之后,我就报警了。在宾馆房间里的时间,有没有让郑某甲给你拿手机充电器,我不知道,我没有记忆。期间有没有给郑某甲开过宾馆房间的门,当时没有记忆,我不知道。我没有给他说过让他买房子和要钱的话,但是那天晚上喝酒之后说没有说过我就不知道了。我记得我喝得差不多有一瓶红酒。开始的时间,郑某甲替我喝过酒,后来,我就不记得了。王某戊于2016年1月8日陈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三)证人证言1、翁某甲证言:现在泌阳县仁济医院任院长,2015年11月11日下午5点20分,那天是光棍节,我的朋友郑某甲给我打电话,要从南阳到泌阳县玩,大概下午6点左右,郑某甲开着车带着小月,到了我所工作的泌阳县仁济医院,我就组织着去泌阳县新康师傅饭店吃饭,去吃饭的有郑某甲、小月、我老婆焦某乙、我们医院的两个护士一个叫冯某,一个叫王某丁,吃到一半的时候,泌阳县电信公司经理贾某勇也过去倒了杯酒说有事就离开了,最后的时候“百度泌阳县吧”吧主朱某生也过去了,当时,郑某甲和我分别坐在王某戊的左右手边,我老婆焦某乙在我的右手边坐着。我们喝了六瓶“皇藏”牌的干红,其中我老婆焦某乙和护士冯某没喝,这中间我和郑某甲都替“小月”喝过酒,开始郑某甲不让小月喝酒,后来来的贾某勇和朱某生都和小月认识,所以小月也就喝酒了。晚上8点左右,我们吃完饭,就开着郑某甲的车,带着坐在后排的郑某甲和“小月”去了泌阳具凯胜假日酒店,我老婆焦某乙开着我的车带着冯某跟着,其他的人也骑车回去了。我把车停在了宾馆门口,我老婆在下面等着,郑某甲扶着王某戊也进了宾馆大厅,我是凯胜假日酒店的客户,房间是我电话定的406,因为郑某甲是一个人从南阳过来的,我就电话预定了一个单人间,我就到吧台拿着房某来到一楼的电梯口,我按下电梯,我们三个一块上了四楼,在电梯里我看见郑某甲和“小月”搂搂抱抱,到了四楼下电梯的时候,我搀着“小月”的左胳膊,把他俩送到了406厉间。我进房间坐在沙发上说了会话,也没喝水,郑某甲和“小月”坐在单人床上,期间“小月”还跟王某丙打了个电话,说了句:“你今晚不过来接我,我就陪郑某乙睡觉。”别的说的什么我就不知道,王某丙也没有过来接他,等了有不到十分钟,因为我老婆在楼下一直打电话催我,在房间和郑某甲说了几句话,我就下楼跟我老婆一块送完冯某,我们就开车回家了。我离开房间时,郑某甲和“小月”穿着整齐,我感觉小月。”也没喝多,意识还比较清晰,也没发现有其他异常情况。因为我们南方人喜欢吃夜宵,夜里9点30分的时间,我给郑某甲打电话问他出来吃夜宵吗,当时,小月接的电话,她说她的手机没有电,她拿着郑某甲的手机回家,我有点不相信,9点40分的时间,我又给郑某甲打电话,这次是郑某甲接的,我问他吃夜宵不,郑某甲说:我问下一下王某戊看他吃夜宵不。当时,我听见王某戊说不吃。郑某甲说那就不吃。夜里10点多的时间,我又给郑某甲打电话,问他吃夜宵吗,他说睡觉不吃了。之后,我就没有再给他联系,因为是光棍节,当天晚上我睡的也晚,夜里11点30分的时间,小月给我发微信说:到家了,放心吧。我给她回了一个:好,晚安。早上,郑某甲7点多的时间,郑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戊让我跟她买房子、结婚,不结婚就到公安局告我。因为我晚上睡得晚,我正睡着觉,我说不会吧,因为当天晚上我和我老婆睡得晚,当时我还被我老婆骂了一顿,当天下午6点左右的时间,公安局的民警通知我到公安局来,当时没有过去,今天我来了,郑某甲的手机号是:135××××1388,郑某甲的微信号就是他的手机号,他有一辆轿车,具体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我听他说过他老婆孩子在家,之前在漯河市、许昌市做承包医院科室,现在在南阳帮人打理公司。小月她叫王某戊,有她在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上班,今年10月10日那天晚上,我在王某丙组织的饭局结束后,又到“金海岸KTV”唱歌时认识的,那一天王某丙喝多了,王某戊也喝了点酒,唱歌时他俩比较亲密,唱完歌我看见王某丙和王某戊一起走了。第二次是在泌阳县××和饭店,那天是我的一个朋友组织的,当时郑某甲不知被谁邀请过去了,后来,不知是谁也把王某丙邀请过去了,当时,王某丙和王某戊一起去的饭店,吃晚饭唱歌时,我发现郑某甲和王某戊关系很亲密,具体他们两个是什么时间认识的我不知道,在去KTV唱歌的车上郑某甲和王某戊还一直亲嘴,朋友们还都说他们。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也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我是凯盛假日酒店的会员,所以就我就在凯胜假日酒店给郑某甲开了一个房间,平时,我经常在那儿开房间,有时一晚上五六个房间,所以那里的服务员认识我,我就到吧台拿着房某就走了,服务员也没有要求登记郑某甲的身份信息。当天晚上我、郑某甲、王某戊我们都喝了点酒,从电梯里边来到四楼的时间,郑某甲和王某戊还搂在一起,到房间门口的走廊里的时间,王某戊不知怎么的就蹲在地上,因为她喝了点酒,我也喝了点酒,我就把她扶到房间里了,她就坐在床上了。我看他两个关系比较亲密,想着他们去宾馆开房的,我就把她扶到房间里了。翁某甲于2016年1月7日证言:同上。2、刘某证言:我是通过我的好朋友王某丙认识的王某戊,王某丙我们的关系不赖,我们还是老乡,见面王某丙喊我“叔”,平时经常一起去吃饭。2015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丙我们一起去吃饭,吃完饭后我们去泌阳县八号商务酒店附近的“金海岸KTV”唱歌,唱歌的时候王某戊也进去了,这是我和王某戊第一次见面,王某丙给王某戊介绍喊我“冰叔”,王某戊还加我了微信,我在那玩了会就离开了。11月份里的一天,泌阳县仁济医院的院长翁某甲说有朋友来了,喊我去悦生和酒店吃饭,王某丙也给我联系,王某丙说在驻马店,我给他说:赶快回来吧,星期天也办不成事,都等着,找几个能喝酒的陪客,晚上吃饭的人多。郑某甲也在饭店,吃饭的时候王某丙和王某戊一起去了,我们都喝了酒,王某丙和王某戊各倒了一圈酒,王某丙和郑某甲都喝醉了,郑某甲和王某戊关系可亲密。吃完饭的时候,我开车送翁某甲、王某丙、郑某甲、王某戊、张某回家。王某丙喝的醉,翁某甲、张某坐在后排招呼王某丙,郑某甲抱着王某戊坐在副驾驶上,搂搂抱抱,还亲嘴,我开车看着也烦,没有多搭理他们。我说先送王某戊,王某戊说叫先送王某丙,我把王某丙送到王某丙的宏盛钢结构厂,王某丙的媳妇在门口接住了他,我又开车把王某戊送到了泌阳县老防疫站对面,王某戊下车走回了家,我也没注意她喝醉没有,张某、翁某甲、郑某甲和我又去了君庭KTV,我玩了会就回家了。王某丙给我说王某戊给他是同学关系,我还问他:王某戊对你不赖啊,喝醉了还说先送你再送王某戊,王某丙说他俩就是同学关系。我送他们回家的时候感觉关系怪亲密,搂搂抱抱的。3、王某丙证言:当时是晚上20时40分,当时我在家休息,我妻子也在旁边,王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我喝多了,你把我送回家。我一听是王某戊的电话,是一种醉酒的状态,话都说不多清楚,我怕妻子不愿意,后来电话挂了,后来我妻子还给我闹了一架,最后我给王某戊发了个短信,我让她早点回家,她到晚上23时18分才给我回短信说已经到家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第二天,也就是昨天早上,王某戊又给我打电话,接通后,王某戊在电话里说:我昨天晚上被人下药了,啥也不知道,被人欺负了。我问她是谁,她说是郑某乙,我一听知道她说的是我跟着翁某甲认识的一个人,是个外地人,我和他一起吃过一次饭。另外王某戊还说:让你接我,你不来接我,出现这个情况,我恨死你了。一直到昨天晚上我不放心,跑到她租房子的地方,见了她以后,又问她啥情况,她说:昨天晚上我和翁某乙、郑某乙等人一起吃饭后,喝晕了,被翁某乙和郑某乙弄到宾馆去了,她问我咋办,我说那得报警,她很生气地说:啥你也别管了,关键时候你也不帮我,让你接我你都不接。后来我家里打电话让回去,我就来到了她租房子的地方。她说是郑某乙欺负她了,但是翁某乙她不确定,反正她说是被他两个弄进宾馆房间里的她当时啥也不知道。说的是被人强奸。翁某乙是福建人,有30十多岁,叫翁某甲,具体福建哪里的我不知道,他的手机是135××××1288,他在国土局对面开仁济医院,是院长,我是到那里看病认识的他,郑某乙有40岁左右,他和翁某甲是朋友,叫啥我不知道,具体是哪里的我也不知道,他在南阳和漯河生活。4、张李明证言:2015年11月7日下午,在泌阳县赊湾乡政府上班的朋友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一块吃饭,晚上6点左右,我去了泌阳县××和饭店,房间里还有我老乡泌阳县仁济医院院长翁某甲,还有个老乡我们都喊他“小郑”,刘某,随后王某丙和一个女的也去了,我们吃饭喝红酒,王某丙和跟他一块去的女的也喝酒倒酒,喝酒的时候小郑和跟王某丙一块去的女的也搂搂抱抱可亲密,吃完饭的时候王某丙喝醉了,刘某开车送我们,小郑和那女的一块坐在副驾驶上,王某丙坐后排中间,我和翁院长坐在王某丙的左右,我听见那女的说:先送王某丙回去。在车上,我看见小郑和跟王某丙一块去的女的搂搂抱抱,还亲嘴,我感觉小郑和那女的可烦人,我们把王某丙送到他的厂门口,他老婆在门口接他,王某丙喝的太醉了,我和翁院长一块把他抬进屋,随后又把那女的送到泌阳县老防疫站附近,那女的自己走回家了。随后我和翁院长,刘某,小郑一起去君庭KTV唱歌。唱歌过程中,我就先离开回家了。小郑喝的有点兴奋,那女的下车的时候自己走回家了,说话啥的都还正常,没喝多。我不知道,看着关系不一般。我们当天吃饭是第一次吃饭,朋友说我们是老乡,对他不熟,不太清楚。5、贾某勇证言:2015年11月11日下午,泌阳县仁济医院的翁某甲院长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一块吃饭,我也答应了。因为那一天我有事比较忙,所以晚上到饭店的时间比较晚,进新康师傅二楼上楼梯往右走的一个房间的时候,翁院长他们已经开始了。我看见翁院长和他媳妇坐在进门口的左手边,我坐在房间的里面,我的左手边是一个空位,我右手边坐着一名男子,翁院长介绍说是南阳来的郑某乙,挨着郑某乙的一个女的听说我在电信上班,还说她以前在邮政上上班,我还给她说:邮政电信是一家啊,我也记不住那个女的名字了。因为我给桌上的其他人也不熟,加上我孩子生病了,我倒了一圈酒就离开了。我们俩是第一次见面,我对他也不了解,只是听翁院长介绍:这是来自南阳的郑某乙,具体记不清楚了。我们喝的是红葡萄酒,我自己喝了两杯左右,给桌上还倒了一圈,有人说身体不舒服没有喝,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翁院长的媳妇也没喝。我在那就十几分钟,走的也匆忙,没有特别注意,只记得郑某乙和她边上的女的都喝酒了。6、朱某生证言:现在经营一家水果蔬菜门市,兼任“百度泌阳吧”吧主。2015年11月11日晚上6点左右,我接到了泌阳县仁济医院院长翁某甲的电话,说晚上医院的同事在泌阳县新康师傅K28,邀请我过去吃饭。因为我当天有事,晚上7点多才到,进K28房间的时候,翁院长他们正在喝酒,我就挨着仁济医院的一个护士坐下了,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这个护士当天晚上没有喝酒;她旁边是也是医院的另一个护士,这个护士期间喝了点酒,我们之前在一块吃过饭,这个护士问我要了11.11元红包,翁院长的媳妇挨着喝酒的护士坐,翁院长挨着她的媳妇坐,王某戊挨着着翁院长坐,王某戊的另一侧坐着郑某乙,我过去也倒了一圈酒,翁院长的媳妇也不喝酒,我倒酒到王某戊的时候,她还不喝,叫郑某乙帮忙喝了,倒到郑某乙的时候,那个女的还说叫少倒点。饭桌上感觉郑某乙和边上的女的关系不赖,相互搂搂抱抱,看着可亲密,王某戊还加我微信,开始我并不是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就是她加了我的微信后,她在微信上告诉我她叫王某戊,也问我要了11.11元红包。那晚我感觉喝的干红葡萄酒都没喝多,精神状况还都可以。我们很快吃饭结束下楼了,我下去时看见翁院长在吧台上结账,我过去给他说了几句话就离开饭店了。吃饭结束时感觉都正常,也没有人喝醉。我走的早,不知道他们上哪了。王某戊就是咱本地。我不知道郑某乙和王某戊他们两个是什么关系,看着他们两个表现得比较亲密。7、冯某证言:我在泌阳县仁济医院干护士工作。我是来说明2015年11月11日晚吃饭前后的情况的。2015年11月11日下午3点多院长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晚上一起吃饭,我是下午5点下班,翁某甲的老婆焦某乙给我打电话通知去碧水江南那的“康师傅”吃饭,我到康师傅吃饭的时候大概是下午6点,我们是在K28房间里坐的,到那之后我看到翁某甲夫妇、我同事王某丁、还有另外一男一女我们一共是六个人,后来又过去两个男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吃完饭的时间是8点多,后来到那吃饭的两个男的回家了,我同事王某丁也自己回家了,剩下我们5个人开了两辆车,我坐的是焦某乙的车,这个车上就坐了我们两个人,院长开的车上坐的是开始和我们一起吃饭的一男一女,我们几个直接到凯盛宾馆,翁某甲和那一男一女上楼了,我和焦某乙在凯盛宾馆前等着的,翁某甲过了10分钟左右就下楼了,随后焦某乙就把我送回家了。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看着喝的都是红酒,具体是什么牌子的我没注意看,我不喝酒。我看好像有四五个空酒瓶,具体喝多少我也不知道;当时我没看出来谁喝醉了。那个男的翁某甲喊他郑某乙,那个女的我没注意他是怎么称呼的。我看着他们关系不一般,我看到那个男的替那个女的喝酒,吃饭的时候我看见他们两个手拉手、脸贴脸。8、刘建阁证言:昨天下午2点我开始上班,一直到今天早上8点钟才下班,我主要负责退房之后的查房,另外看看哪个房间缺少酒水之类的东西了,我再负责补上,当天晚上我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一般都是谁住宾馆就用谁的身份证实名登记,住几个人登记几个人。宾馆里的开房一般都是前台开的,406房间具体是谁开的房、什么时候开的房、里边住了几个人我都不清楚。我们宾馆一共有8个人打扫卫生,6个人负责白天打扫卫生,这6个人一般都是早上8点上班,下午4点30分下班,这6个人下班后另外2个人接着上班,她们两个负责打扫晚上的卫生,一般都是下午4点30分开始上班,早上8点下班。我们宾馆客人退房后负责卫生的人员就会去打扫卫生,把房间打扫干净后,都会把房间里的床单和被单换一遍,垃圾篓一般都要求不能有东西,负责卫生的人员把垃圾篓的袋子换过之后还会再套一个新的。每个房间里一般有两个垃圾篓,卫生间一个,宾馆的房间里一个。我也没有去406房间查过房,我也不知道406房间有什么情况。9、朱明丽证言:我们的房间垃圾篓是灰色的,在没有住人之前都是用一个白色塑料袋套住的,打扫后还要经过值班经理检查,如果不套,经理就指出来了。10、王某丁证言:我在仁济医院当护士,当时我喝的不多,翁某乙喝的比较多,最后走时郑某乙和王某戊说话都正常,翁某乙和小郑还替她喝,我看他们不像是喝醉了的样。在光棍节之前我就和王某戊见过两次面,翁某乙喊我去陪客,在悦生合吃的饭,吃完我们去唱歌,去两个地方都没有房间,车上坐了六个人,翁某乙在副驾驶上坐着,我、王某戊、小郑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王某戊坐小郑某丙上,搂抱着,发出木啊的声音,像是亲嘴,亲的哪也不知道。11、焦某乙霞证言:翁某甲是我老公,当时案发时我们一起吃的饭,我看见郑某甲和王某戊在一起嘀咕着,关系可好,吃饭时还手拉手,心里想这俩人真亲啊,我们回去后,我听见老公又给郑某甲打电话问他吃夜宵不,我听见是一个女的接的,说她拿着郑某乙的手机回家了,我们俩还问了一句她咋拿着郑某乙的手机回家了,然后我们就睡觉了,王某戊喝的应该是最少的,结束我感觉她还正常,我感觉他俩的关系比较暧昧。12、姚成壮证言:2015年11月11日那天我当时在云南省玉溪市办事。当天夜里11点半左右的时候,我接到王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我可能被人家强奸了,你听到这话你高兴不?”我听她说话不是多清楚,听着像是喝酒了。我就问她咋回事,出什么事了。王某戊给我说她晚上和别人一起吃饭,喝醉了,从饭店怎么走的不记得了。我就问她是在哪儿被强奸了。她说她不记得宾馆的名字。她说她想把自己的头砍掉、不想活了。说到这,我听到她呕吐的声音,接着我还听到电话里姚某给王某戊说,妈,你喝点茶,我给你倒的有茶的说话声音。当时我儿子姚某跟她一块生活。我这才知道那会儿她是在她家里。(四)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提取笔录:主要证实提取王某戊、郑某甲血液。3、凯盛假日酒店结账单两份,酒店出具的说明4、视频截图10张;5、王某戊11月份的通话记录一份:王某戊提供,其在11点多至报警前多次和郑某甲联系,并和其中135××××9567的手机号主人联系密切;6、王某戊与郑某甲微信聊天记录;7、到案经过。(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案件光盘视频四张:主要证实王某戊进宾馆大门以及在进房间时的状态;2、王某戊手机录音光盘一张。(七)鉴定意见:1、(2016)679检验鉴定报告:王某戊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成份。2、(2015)2238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3、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勇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妇女醉酒不知抗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王某戊不是醉酒状态,被害人系自愿的,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1、卷宗材料中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证实了事发当晚被害人王某戊喝酒的事实,2、从凯盛假日宾馆的监控视频和视频截图可以看出,被害人王某戊走路不稳,被翁祖青搀扶走进宾馆房间的情况和其动作神情表现看,被害人和被告人进入宾馆开房时系醉酒状态,因此对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的发生给被害人王某戊造成了精神伤害,精神状态变差,经鉴定,其目前精神状态为“抑郁证”,属于法律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供述否认了和被害人王某戊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醉酒状态的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但对其主动到案的情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李国令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