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简大工坊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简大工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4398号原告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上海简大工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三层334部位。法定代表人黄家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简大工坊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6元,减半收取计2,398元,由原告上海荣津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