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姚红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女,1958年1月1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姚红秀,女,1952年1月1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红秀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张娟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依(2016)沪0116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