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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韦蓬莱、郭红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蓬莱,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红伟(曾用名郭海通),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廷杰,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文盲,住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已判刑)酒后到赵德营镇王营村王永申(其前妻王雪影之父)家闹事,后又打电话叫来郭海交(批拘在逃)及被告人韦蓬莱、郭廷杰、及郭红伟,四人赶到后不听民警劝阻,在郭某的指使下,将在场群众王某5、王某6、董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5伤情为轻伤一级,王某6和董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蓬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廷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到赵德营镇王营村王永申(其前妻王雪影之父)家闹事,将王永申家大门跺开后,将院内窗户玻璃、监控显示器等财物损坏,后郭某电话联系郭海交(批拘在逃)及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四人赶到后不听民警劝阻,在郭某的指使下,将在场群众王某5、王某6、董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5伤情为轻伤一级,王某6和董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赔偿被害人王某5、王某6、董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另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郭廷杰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韦蓬莱因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沈丘县司法局出具了(2015)沈司调字228号意见书,建议被告人韦蓬莱在长期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后韦蓬莱本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服从监管,且在外地无暂住证,无固定住所,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同意接受对韦蓬莱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韦蓬莱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6年2月2日中午12点多,郭某给他哥郭海交打电话说他在王营村被王雪影的娘家人打了,接了电话我大舅郭廷杰就骑着电车走,郭海交开车拉着我和郭海通跟了过去。到了王雪影的娘家门口我看见警车在外边停着,我刚进院,看见郭海交和郭某从院里向外走,郭某指着门口一个戴帽子的老头说这个老头打他了,郭某就和那老头撕打,老头的家人也上来打郭某,郭海交就和那老头的家人打,民警把双方分开后,双方就吵骂,郭海通和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撕打在一起,旁边的一个男子(事后知道叫王某5)要上去打郭海通,我拦住那男子,我俩撕打到墙边,他把我按倒墙上,我朝他面部捅了三、四拳,那个戴帽子的老头也上来打我,我大舅郭廷杰上来帮我,撕打期间那个戴帽子的老头将我压躺在地上,民警上前劝阻,那戴帽子的老头才从我身上起来。我从地上站起来后看见王某5的右眼和鼻子都冒血了,他的右眼和鼻部是他把我按在墙上时我用拳头捅的。”2、被告人郭红伟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6年2月2日中午12点多,郭某给我和郭海交打电话说他在王营出事了,让俺赶紧过去。我们到了王营村王雪影娘家时,看见警车在路上停着。我们进院后,看见郭某在堂屋门口坐着,手上有血,郭海交问郭某谁打的他,郭某说是门口戴帽子的老头打的。我和韦蓬莱跟着郭某、郭海交出去,郭某指着门口的一个老头(事后知道叫王某6)说是他打的,说着一拳打在王某6脸上,王某6和郭某撕打,王某6的家人上来打郭某,郭海交上去帮郭某,他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撕打在一起,他俩相互捅了对方几拳,旁边一个20多岁的男子要打郭海交,我上前抓住他的上衣领子把他朝南推,后来一个20多岁的女青年上来撕打我,我抓着她的头发,照她头上、脖子上夯了几拳,民警把我俩分开了。后民警把郭某、韦蓬莱带上警车,让我和郭廷杰、郭海交离开了现场。”3、被告人郭廷杰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6年2月2日中午12点多,我侄子郭红伟来我家给我说我儿子郭某在王营出事了,我就骑着电动车去了王营村。到了王永申家,我看见郭某在王永申堂屋门口坐着,脸上和手上有血,王永申家的堂屋、东屋窗户玻璃都烂了。这时,郭海交和郭红伟、韦蓬莱也过来了,郭海交问郭某谁打的他,郭某站起来朝大门外走,等我走到大门外时,看见郭某、郭海交已经和王某6、王某5父子撕打起来了,民警把双方分开,郭海交又和王某6的孙子王某1撕扯,我和郭红伟推着王某1把他向南推,不让他和郭海交打,王某1的妻子董某先踢了郭红伟移交,郭红伟抓住董某的头发两人撕打了起来,韦蓬莱和王某5也撕打起来,王某6也上去打韦蓬莱,他父子俩将韦蓬莱打躺地上,压着韦蓬莱打,我上去捞王某5,王某5转身起来搂着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在墙边,我把王某5推到一边,我俩都靠墙坐着。后董某踢我一脚,我踢她一脚。”4、被害人王某5陈述:“2016年2月2日中午,我听见王永申家门口有人乱,我和我家人出去看见郭某正在用砖头砸王永申家的大门锁,当时王永申家中无人,郭某砸开门后进院砸玻璃,我和我父亲王某6等人进院劝郭某,不让他砸东西,他不听,我就从院里出来了,我弟王某2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在院里问郭某情况时,郭某的父亲骑着电动车过来,紧接着从小车上下来三个男青年,我和我父亲王某6在王永申家大门外面站着,不知道院里咋说的,郭某和其家人从院里冲出来,郭某指着我父亲说我父亲打他了,不等我父亲解释郭某和他家人就打我父亲,我看我父亲的嘴被打冒血了,我就上去和高个的男青年大,我俩相互捅了对方几拳后被人分开了,随后双方吵着有撕扯到一块,我和郭某的表弟撕打到一起,他一拳打到我的右眼上,第二拳打在我鼻子上,我父亲上来帮我,俺俩将郭某的表弟打躺在地上,郭某的父亲上来搂着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在墙边,我用手一摸鼻子,发现鼻子冒血了。民警将双方分开了,我到医院检查,我右眼内壁骨折、鼻骨骨折。”5、被害人王某6陈述:“王永申家大女儿和郭某前段时间离婚后,郭某连续两次到王永申家闹事被我和邻居劝走了。今天中午12点左右,我听到外边有人骂,我就出去看见郭某正用砖头砸王永申家的大门。当时王永申家中没有人,郭某将大门锁砸坏后进到院内砸东西,我王某3进院劝郭某不让他砸东西,郭某用砖头、板凳将王永申家的门玻璃、窗户玻璃、洗澡间的玻璃全砸烂了,还将自己的手挂冒血了。他要砸堂屋门,我上前捞他两下,劝他走他不走,我气的就出去了。民警过来后在院里问郭某情况时,郭某的父亲骑着电动车、他哥开着车带着两个年轻人也过来了,他们一进院,不知道咋说的,郭某、郭海交兄弟就出来说我打郭某了,不等我解释,郭某上来捅我鼻子一拳,郭海交又一拳打在我左面部的颧骨处,我的鼻子当时就被打冒血了。我家人看我被打了就上来护我,郭廷杰、郭某、郭海交及另外两个男青年就上来打我和我家人,双方互相撕打,场面十分混乱,打斗中我被打倒在地上。我的鼻子和嘴被郭某打冒血了,左脸颧骨处被郭海交打肿了,我儿子王某5的双眼被打肿了,眼底出血,我孙媳董某的面部也被打肿了。”6、被害人董某陈述:“2016年2月2日下午1点左右,我听到西边邻居王永申家门口有人乱,我出门看到他的前女婿郭某正拿着一块砖头砸门,我爷王某6听到动静也出来了,我爷劝郭某说人家没人,你砸门干啥。郭某把王永申家的大门又砸、又跺弄开后,郭某进院里用拳头砸王永申院里堂屋和偏房门、玻璃,又用脚跺。我爷就进院劝郭某,去拽他想把他拉走,郭某把我爷用手北一边了。我看到郭某的一只手砸玻璃时出血了。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民警进院后就用摄像机对着郭某询问他为啥砸东西。过了一会,郭某的哥哥郭海交开车带着两个年轻人进到王永申的院里后问郭某是谁打的他,郭某指着我爷说是我爷打的他。之后郭某窜过去一拳打在我爷脸上,派出所的刘炜上去搂住郭某把他往警车上弄。郭海交上去朝我爷身上、脸上打,我去拉郭海交不让他打我爷,郭海交一拳打在我的右脸处,郭海通上来拽我的头发,拽了约有5分钟,后被在场人和民警劝开。这时我看见我大伯王某5与郭海交同车来的年轻人在一旁厮打,之后,王某5倒在地上,脸上都是血。”7、证人郭某证言“2016年2月2日下午1点多,我酒后到王永申(我前妻王雪影的父亲)家要钱,当时他家里没人,门锁着,我就用脚将门踹开,进去后用手把他家的玻璃砸了。我砸王永申家的门和玻璃时,有三个邻居在场,其中一个七十岁的老头来制止我,并用脚朝我身上踹了两脚,我就朝那个老身上打了两拳。后我给郭海通、郭海交打电话,告诉他们我在王营挨打了,让他们过来帮忙打架。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他们劝我回家,后来的事我就记不住了。王某6、王某5和一个年轻女子的伤是谁打的我记不住了。我给王永申的三个女儿发过威胁信息,是为了吓唬我前妻的家人,让我前妻把8万元给我,不是真心想弄死她家人。”8、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2月2日中午12点多钟,我听到王永申家门口有人骂,我过去看见郭某正在院里用棍捣王永申家堂屋东西间卧室的窗户玻璃,我爸王某2劝郭某让他有话好说,不让他砸东西,郭某不听,将王永申家堂屋及东屋配房上的玻璃都砸烂了,他自己的右手也冒血了。过了一会民警赶到了,民警在院内询问郭某情况时,郭某的父亲郭廷杰骑着电动车过来了,郭海交开着车拉着郭海通、韦蓬莱也过来了,他们进院后没两分钟,郭某和郭海交等人从院内走了出来,郭某指着我爷王某6说打他了,说话间一拳捅在我爷脸上,我爷和郭某打,郭海交也上来打我爷,民警将郭某捞到一边,郭海交和王某5撕打起来,他们互相用拳打对方的头、脸,我和我爱人董某上前捞,郭海交一拳打在我爱人脸上,还要打我,我上去抓住郭海交的手问他捞架的也打吗,他就推开我的手,不上我抓他,郭廷杰、郭海通上来抓着我的衣服把我朝南推,民警跟上去将我们分开了。随后俺两家人开始理论、争吵,争吵中间郭海通抓着我爱人的头发打,我上去捞,郭海交也上来打,我抓住了郭海交的手,与此同时,我大伯王某5、我爷王某6和韦蓬莱、郭廷杰四人也厮打在一起,倒在地上,民警把双方都捞开了。我爷王某6的嘴和鼻子被郭某打冒血了,我爱人董某的脸被郭海交打肿了,我大伯王某5的右眼和鼻子都被打冒血了。”9、证人王某2证言与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10、证人王某3证言:“2016年2月2日中午1点多,我听见我弟王永申家好像有人砸东西,我出门看见王永申锁着的大门被砸开,大门砸坏了,大门口的摄像头也砸坏了,我到院里一看,看见郭某在院内打手机,手上有好多血,王永申家厨房和洗澡间的门被砸坏了,堂屋、厨房、洗澡间的玻璃也被砸烂了,我没说一句话就出去给王永申打电话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后,在院内询问郭某,这时郭海交、郭海通和郭某的老表开车到了,郭某指着我邻居王某6说打他了,然后郭某上前打王某6,郭海交、郭海通也上去打王某6,派出所的民警上前拉着其他人并将郭某控制住,这时郭某的父亲郭廷杰骑着电动车也到了,郭廷杰和郭海通就开始打王某2劲,董某正在劝架,郭海交抓着董某的头发不丢拉了好远,郭海通和韦蓬莱也去打了董某,后来双方被劝开了。”11、证人王某4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12、证人王某5伟证言:“2016年2月2日中午1点多,我听见我邻居王永申家好像有人砸东西,我过去看见郭某正在王永申院里砸玻璃,砸着骂着,当时王永申家没有人,我没敢上前劝,看一会就回家了。停了十几分钟,我又过去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赶到,正在院里问郭某情况,这时郭某的父亲骑着电动车过来了,这时又开车过来三个男青年,他们进院后没两分钟,郭某和那几个人从院里冲出来,当时我和王某6在大门外站着,郭某上来一拳打在王某6的面部,将王某6的鼻子打冒血了。随后王某6家人和郭某家人厮打到一起,民警将双方分开后,把郭某捞到了北边,这边郭某家人和王某6家人吵着吵着就打到了一起,他们相互乱打。郭某的父亲和王某5打到一起倒在地上,王某6和一个矮个的青年打到一起也倒在地上,还有一个男青年用手抓着董某的头发和董某撕打,我和民警上前把双方分开,民警将郭某带上警车后,郭某家人才走。”13、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2月2日下午13时许,我所接王永申报警称郭某在他家砸东西。接警后,我和范某、马某三人出警赶到王永申家时,看见王永申家的大门敞开着,门外站着几个群众,进院后看见王永申家的堂屋窗户玻璃和配房上的玻璃均已破碎,郭某在堂屋门口的打手机。我们询问郭某情况时,郭某的父亲、兄弟和表弟先后进院,郭海交进院后问谁打的郭某,郭某看见他们站起身说一个老头打的,随后他们走到院外,郭某一拳打在王某6脸上,王某6和郭某撕打,郭海交和王某5、董某撕打在一起,我们上前把他们双方分开后,我和范某把郭某带上警车,范某安排双方先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将郭某行政拘留。”14、证人范某、马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15、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5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6、董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17、前科情况查询证明。18、辨认笔录。19、价格鉴定结论书。20、在逃信息登记表。2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郭廷杰、郭海交、郭海通、韦蓬莱已与被害人王某6、王某5、董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廷杰四人赔偿被害人王某6、王某5、董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三被害人对郭廷杰、郭海交、郭海通、韦蓬莱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2、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5)沈司调字225、226号:证明经沈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被告人郭廷杰、郭红伟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及邻居,认为被告人郭廷杰、郭红伟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郭廷杰、郭红伟进行社区矫正。23、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5)沈司调字237号:证明经沈丘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被告人韦蓬莱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得知其一直在外地生活,长期未在其辖区居住,出具了(2015)沈司调字228号意见书,建议在长期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后因韦蓬莱无外地暂住证,在外地无固定住所,其本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服从监管,且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也表示同意接受韦蓬莱进行社区矫正。认为被告人韦蓬莱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韦蓬莱进行社区矫正。24、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蓬莱、郭红伟、郭廷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蓬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红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廷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志奎审判员  崔 岩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文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