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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寇小林与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小林,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寇小林,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证件号码410202195511041510。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汉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沈慧。寇小林与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1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寇小林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寇小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温泉洗浴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寇小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