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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内04民终3752何振双孟凡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振双,孟凡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会。委托代理人李国兴。上诉人何振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振双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振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振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上诉人何振双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