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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张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张文明,郑学成,李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王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3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郑学成,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李素琼(系郑学成之妻),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文明、郑学成、李素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永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